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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网络法治建设优先保护好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23-3-23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909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白皮书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论断彰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中国之道,具有很强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当前,网络信息产业变革深入发展。信息化既可能提升数据融通和利用的效率,也可能限制和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引发安全担忧。因此,需要坚持网络主权、用好网络治权,走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一体两翼”式发展的自主道路,并着力建立对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优先保障的治理框架。

其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建立底线安全的战略思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息息相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直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战略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网络信息化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的战略安全环境和战略发展形势。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1.91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庞大的群体数量容易引发规模效应。随着信息技术深入嵌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社会交互场域都面临万物互联、信息融通的革命性变化。在此背景下,互联网的跨界性和高效率将急剧放大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因此,任何有关未成年人互联网接入环境、使用情况、教育管理、安全保障、权益救济等具体问题,都不能再局限于过去的个案管辖和小群体保护,必须具备全网意义上的战略思维,坚持底线意识,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其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树立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的价值理性。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不是不平等的保护,反而是更加公平的实质保护。据统计,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群体渗透的低龄化趋势在近些年明显提升,小学生的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5.0%。在数字化时代,未成年人在畅享网络便捷的同时,也将面临网络信息杂糅、沉迷、欺凌、暴力等具体问题。特别是资本密集型的科技发展天然具有提升产出回报的内生动力,这使得信息处理技术及其利用方式的革命都将不可避免裹挟着资本运作的经济逻辑。与此对应,未成年人在心智抑或能力等方面都不具备抗衡资本与科技的实力,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因此,需要进一步总结分类治理等实践经验,将技术与优先保障的制度价值充分结合,下沉为可操作的治理方案和规制工具,强化保护效能。

其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完善的治理体系。不可否认,监管者需要继续承担起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风险辨识、利益衡量、宣传教育、权益救济的任务,进一步实施“护苗”、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等专项治理行动和各类教育活动。然而,信息技术的跨界融通决定了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监管者实际很难全面敏锐感知行业动态和隐蔽的风险流变,不能仅凭自身的能力自上而下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大包大揽。

基于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所指涉的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关爱乃至平台企业的“守门员”职责等看似碎片化的治理机制,都必须在目标导向的前提下形成治理的合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城乡间流动未成年人等缺少稳定关注的特殊群体,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组织化的保障体系。通过发挥基层社区、社会组织、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司法综合保护等手段的集群效应,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治理网络。

其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法治的功能在于按照一套公开、明确、普遍适用的规则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国家治理体系回应各种风险挑战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2019年出台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开启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进程,2020年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进一步健全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体系。

不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保障不能局限于狭窄的视域,必须拓展至更为广阔的领域,在教育法体系、网信法体系、社会法体系中全面形塑制度规范框架,主动增强本领域立法对网络信息化科技发展的回应性,解决“时间差”“空白区”“步速难题”等问题。既关注权益赋予,又关注手段创新;既关注物理安全,又关注价值正义;既分配好国家、创新主体、社会各方的权利义务,又协调好创新发展、权益保护、公权力的规范等多维关系,避免科技发展失序冲击正常法治秩序,从而更好地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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