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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闯学校”考验 学校应急处突能力
发布时间:2021-10-8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600

近日,关于“醉汉闯进小学,校长反击,双双被刑拘”的事件,引发社会多方关注和热议。醉汉酒后闯入校园,先动手打了校长,校长还手,最终两人均以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许多人从不同角度对该案进行发声,有对醉酒人强闯校园的谴责,有对校长防卫还手被批捕的叫屈。不同观点背后折射出一个核心问题,即面对突发事件,学校如何应急处突。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具有保护学生、处置风险的权力和责任。上述事件中的学校在处置该突发事件时表现不尽如人意,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在倡导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当今,如何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应急处突能力是亟须探讨的现实课题。

学校突发事件作为公共应急管理的特殊领域,具有其独特性。首先,学校人群具有相对密集性。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将会对广大师生造成直接影响。其次,学校人群的心理状态具有情绪性。学生作为学校主要群体之一,一般较为年轻,其人格塑造尚未完全成熟,容易产生过激情绪反应。再其次,学校突发事件的影响具有联动性。学校牵动着巨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当校园发生突发事件时,会在包括家长、教师家属、校友、友邻单位等诸多群体中产生联动影响。

学校突发事件的独特性不仅表明提升学校应急处突能力的重要性,也凸显出学校在应急处突时应当遵循符合其特点的应急原则。一是依法应急原则。作为非常态治理的学校应急处突,为追求效率和结果,往往容易突破现有规范。法治是治理的重要保障,校园突发事件关系广大学生、教师等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应在法治轨道内予以解决。二是协作应急原则。相对于政府而言,学校作为社会组织,其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定权限、专业手段以及财物保障等方面相对薄弱。学校应当注重与行政机关的紧密联系和协作,并与学生家长积极沟通,形成应急处突的多方合力,切实提升治理效果。三是比例应急原则。有关主体在进行应急管理时应注意举措与目的之间的适当性。当学校作为应急处突主体时,其实施的手段必然会影响被管理主体的权益,因此必须坚持比例原则,在保证学校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护被管理者的权益。

在提升学校应急处突能力的具体路径上,一方面,构建规范化的学校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安全应急管理体制的构建是全面提升学校应急处突能力的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构建安全工作体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此,学校应出台本校应急管理办法,组建应急处突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小组成员的构成和职责。针对不同校园风险类型,形成具有本校特色、可量化的综合应急预案,并明确信息上报机制、预案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应急措施等内容。另一方面,提高学校领导干部应对风险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学校领导干部作为应急处突的负责人,行使学校应急管理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应急处突能力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七种能力之一。学校领导干部应时刻保持应对风险的安全防护意识,同时提升自身风险防控和解决能力,成为校园工作领域的行家里手,对各种校园风险及其原因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将风险解决于萌芽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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